原告于2004年6月27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由案外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被告处工作。2014年4月1日起原告与被告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认可原告在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工龄连续计算。2014年4月1日(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