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形式。主要行于南北朝至元代。“格”的名称渊源于汉代的“科”,东魏始以“格”代“科”,孝静帝制定《麟趾格》。隋唐时,“格成为四种法律形式之一。“格”的主要内涵有二:一是皇帝日常发布的修改律令或有(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