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