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然而,由于立法保障和司法认知不足,涉案财物面临强制措施运用不当、权属审查不清、追赃挽损难、监检衔接不畅等问题。本期专题围绕涉案财物处置在理念、原则、方式等方面的重点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下一轮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实践参考。 摘 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一直存在争议,明确犯罪工具
摘 要:在涉及行政犯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涉案财物处置环节,往往会产生大量行刑交叉的评价事项。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既有竞合,也存在实质性差异,这种差异符合“质量混合理论”的交叉关系模型。针对不法事实认定,应当分别遵循各自规则,不应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行政责任;针对同性质处罚种类,不应并罚而应遵循“从一重”原则;针对不同性质的处罚,因二者制度目的不同,可予并罚且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但应受“比例原
摘 要:金融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重大风险,追赃挽损是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但目前非法集资案件的追赃挽损工作普遍面临着赃物界定不清、追赃挽损措施滞后、手段单一等实践困境。要进一步总结司法实践样本,从前置风险防控时机、丰富追赃手段、拓宽追赃范围等维度优化追赃挽损工作机制,进一步保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次生社会风险。 关键词:涉众型 非法
摘 要: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推动了一个全新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其定性问题争议不断,“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出现。当前主流的服务说和赠与说均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为更精准认定打赏性质,需重新解构观众、平台、主播三方关系。将违法所得用于网络直播打赏的刑事追缴,关键在于应当确定网络直播平台为追缴对象,核心在于平台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具体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支付合理对价入手,以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进行认定。 关键
摘 要:为了提高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准确性与效率,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适时委托专门机构对涉案财物进行评估、鉴定;树立类型思维,妥善区分合法财物与犯罪所得;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公告制度。同时,应当继续激活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职能,并联动推进数字纪检监察系统与数字检察系统的建设,以便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职务犯罪 涉案财物处置 监检衔接 党的
摘 要:通说认为部分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并以“目的用途”为标准评判其毒品或药品属性,然而在“目的用途”难以查清时,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出现较大争议,表现出两种裁判倾向。对此,应反思“双重属性”这一表述的合理性,将“目的用途”视为违法阻却事由而非构成要件要素,将其证明责任分配给行为人,以此要求行为人在售出药品时尽到最低的审慎注意义务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证涉案药品流向用途,否则将构成贩卖毒
摘 要:从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视角审视,受贿罪实行行为应为权钱交易。在权钱交易中,受贿人依行贿人请托,凭借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同时收受行贿人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对价。此行为模式既能妥善区分“感情投资”受贿行为的罪与非罪,又能准确界定受贿犯罪的既未遂形态。需明确的是,权钱交易以双方达成权钱交易合意为前提,无论权钱交易是否实现,只要双方就权钱交易达成一致,便构成受贿罪实行
摘 要:当前,劳动报酬优先受偿权易被滥用、人民调解专业化水平较为有限、司法确认程序缺乏实质性审查、民事检察监督力度还有待强化等实务难题,制约涉劳动报酬虚假司法确认监督的纵深推进。在办理涉劳动报酬虚假司法确认案件时,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完善发现识别机制畅通线索渠道、做实调查取证工作提升监督力度、健全内外联动机制形成防治合力等路径,同步推进涉劳动报酬虚假司法确认风险的防范化解。 关键
摘 要:受贿渎职型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存在对犯罪事实一致性认定、渎职损失追缴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通过建用数据模型建立系列案件贯通式审查模式,从而实现行受贿、共同受贿犯罪事实的一致性认定。在整体事实认定基础上,坚持实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准确评价犯罪性质、适用法律。同时,要树立对渎职犯罪经济损失应追尽追的办案理念,区别不同渎职犯罪类型的办案方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跨业务一体、综合履职的优势,
摘 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囿于实践中法律关系的纷繁交织,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往往无法及时准确抓住主要矛盾,给予最优破解之法。就信访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应当充分把握“三个善于”,从案件事实出发,以事实为根据,扭住案件的主要关键对症下药,通过听证、实地考察等多元途径,因地制宜“开良方”,提升矛盾化解实效,解开民众的“心结”。同时树立问题意识,“清除病灶”,以
摘 要: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长期面临“九龙治水”困境,主要表现为各地基层政府缺乏系统治理理念,纵向执行法律政策出现钝化、横向协作上存在不足及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系统治理难以实现。检察机关依托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以凝聚系统治理共识为出发点,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和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优势,强化遥感技术应用,推动形成全流域上下多层级、横向“一盘棋”办案格局,并通过多元监督机制确保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的系统长效
摘 要:因涉及河道通行安全的案件往往具有跨区域的特点,办案中存在沟通协调难、案件证明、整改难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通过有效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推定、持续跟进监督等方式破解办案中的难点,破除行政监管地方化、条块化桎梏,既保障安全生产,又不影响企业经营,多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办案高质高效。 关键词:京杭大运河 跨区域办案 通行安全 难点应对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一
摘 要:村委会开展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时,如该行为系根据法律、法规等授权实施的,在行政诉讼中应依法被认定为行政被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村委会具体履职行为性质认定仍然存在争议。村委会对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行使相关职能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虽然属于过程性行为,但却能发生终结该行政行为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建房申请能否进入接下来的审批流程,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将产生实质性影响,该种情形下村委会应具有行政被告地
摘 要:“黄牛”使用、借用或者捡拾的身份证提前预约博物院的免费门票,再出售给游客牟利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争议。通过对“黄牛”客观行为、侵害的法益及现有刑法规范进行分析,“黄牛”的行为没有侵犯市场秩序,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依据不足;博物院虽需实名预约,但不是国家规定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或场合,不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博物院的门票不是有价票证,游客使用他人身份证参观不是伪造票证的行为,不宜进行刑事
摘 要: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在法律层面涉及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的认定与探讨。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梳理分析该行为在各罪名认定中的适用条件与界限,明确不同情形下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应如何准确适用罪名,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定性与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加强对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与市场秩序。 关键词:非法
摘 要:近年来,犯罪结构已发生显著变化,轻微刑事犯罪占据主导地位。部分典型轻微犯罪类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标准难以清晰明确。办理未成年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类型案件时,应正确认识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二者间的关系,从报应和预防两个维度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进行具体判断,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考量是否“具有监督考察必要性”,从而做到依法准
摘 要:2024年9月24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起诉了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公司,其涉及到塑料回收效果的法律介入、企业对塑料回收虚假宣传的法律介入、企业公益宣传科普的法律介入等诸多事项。对该案中塑料回收效果、企业虚假宣传、公益宣传科普等事项的法律介入边界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涉塑料行业公益诉讼工作机制,从而扩展涉塑料领域的环保策略、加强涉塑料行业生产端治理、保障涉塑料领域公众知情权。 关键
摘 要:尽管域外诸多国家在反垄断领域检察职能的发挥相较于中国有所不同,但域外在反垄断领域的法律规制,特别是对起诉主体范围的界定、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的强调等内容值得我们关注。如美国的反托拉斯诉讼与父权诉讼制度、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等,能够对我国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实践提供启示与借鉴。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明确了检察机关能够在反垄断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为我国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