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刊“实证·数量法学”栏目在上一期刊登了《“实证法学”的概念术语回顾与回归——基于文献的实证法学研究整合路径》。为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这个话题,编辑部诚邀对此领域有研究的学者或相关术语的提出者撰写评论或衍生论文。本期展现的三篇文章异常宝贵,四位作者在极短时间内贡献了精彩且极具深度的评论。白建军教授围绕为什么需要实证研究,从七个方面论述了实证法学研究立足于具体、实然问题,号召科学、客观地研
[摘 要]在近年逆全球化挑战的背景下,李双元教授提出的法律趋同化思想依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法律趋同化思想在破产法领域的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协调的趋同化和国内自发的趋同化。一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破产法的立法指南、示范法和《欧盟跨境破产程序条例》都是企业破产法国际协调的趋同化的重要实践,而《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则为个人破产国际协调的趋同化提供了参考。另一方面,全球性危机也使各国破
[摘 要]在欧洲大陆权利意识尚未觉醒的时代,承继古希腊思想精髓的古罗马已然具有了反抗贵族压迫和改善奴隶生活的平等理想。随着中世纪对罗马法研究的恢复,罗马精密的律法在得以复现的同时,近代欧洲关于平等的思想也得以塑造。从意识到不平等的存在到古代希腊罗马阐发关于万物平等的理想,从斯多葛学派肯定平等的现实可能性到将法律—政治权利的平等引入现实,平等理论的谱系随着欧洲思想史的演变而展开。罗马法复兴运动除
[摘 要] 2023年,行政法学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指引,扎实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政府建设的顶层部署,秉承深切学术观瞻,因应新时代行政法治的系统性变革,就法治政府建设论、行政法典、数字政府、协作型行政法、多元解纷机制等行政法“范式转换”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命题持续形成学术产出,既澄清了困扰人们已久的理论争议,也加快了共识凝聚与知识定型进程。推动行政法学朝向纵深化发展,仍应立足基础理论并
[摘 要]掩隐罪的适用在全链条打击电诈犯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适用率激增。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掩隐罪有明确的入罪边界,以便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经由实质解释可知,掩隐罪的保护法益包含司法识别与司法追缴二重构造。根据该二重构造可将掩隐罪的客观行为类型化,并据此合理划定掩隐罪中“其他方法”的边界,以及为主观明知的认定归纳出清晰的判断规则。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团体性。掩隐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
[摘 要]知情同意机制难题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瓶颈。在多个领域和多样化应用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信息保护与披露、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等多个面向的冲突,而患者的基因信息是冲突较为激烈的领域。个人的基因信息属于重要的健康信息,医生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原则,不得任意向他人披露。但医生对于患者与其亲属或其近亲属之间共有的遗传性基因信息进行有限度的、最小化程度的披露,应当为法律所允许。基因信息的隐
[摘 要]当前司法实践在违约可得利益损失“事实”与“数额”之认定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支持率及支持数额低,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率低且局限于概念性适用,应预见内容及适用标准不统一,大量援引“确定性规则”,数额与事实“等量齐观”,等等。基于法经济学视角,可推演出可预见性规则有促进交易之价值,但亦可推知其存在固有缺陷。故应完善可预见性规则,使违约可得利益损失“事实”认定更明确,引入“确
[摘 要]当董事通过决议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以通过决议瑕疵诉讼及股东代表诉讼进行权利的救济。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当股东只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程序时,法院通常以有无明确的决议效力瑕疵认定请求作为划分两诉的依据,若无,则采用股东代表诉讼模式,通过裁判说理部分对决议作出效力认定,但对此不形成有既判力的判决。若有,则采用决议瑕疵诉讼模式,只对决议效力瑕疵进行审理,损害赔偿的请求则告之另诉。但是,法院
[摘 要]在庭审中观察法庭参与主体的非言语行为获得的线索称之为情状证据,从神明裁判至“五听断狱讼”再到如今的庭审实践,这一线索均发挥着独特的辅助作用。现代司法证据制度追求理性主义,偏向于可被语言文字化的、客观且具体的证据,使得情状证据在“潜在规则”层面适用,因而形成了一种“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事实形态。这种默读式审判违背了人类的认知规律,且与我国传统制度相悖。因此,有必要对情状证据的产生、识别和
[摘 要]合法性原则是国际刑法中的一项重要人权原则,该原则要求审判机构的司法行为符合国际刑法的渊源。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与实现被害人的正义诉求之间存在的冲突,导致大量国际刑事审判实践对合法性原则采取“弹性”处理的方式。国际刑法诞生以来,经历了以战争规则为主要渊源,较多地吸纳国际人权法及各法域刑法规则,以《罗马规约》为核心发展成较为独立的国际法部门三个阶段。各类审判机构在不同阶段的实践呈现出以“弹
[摘 要]利益法学的出现是德国法学发展中的一道分水岭。在它之前是独领风骚近百年的德国历史法学以及由其发展而来的概念法学,而在它之后则是延宕至今的评价法学。在批判当时处于主流地位的概念法学和反思同时代兴起的自由主义法学的背景下,利益法学应运而生。随之,德国法律人对法律适用的认知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利益法学看作是介于概念法学与自由主义法学之间的“中间道路”。这三个法学流派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