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检察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关乎检察权作用时机、检察权与行政权以及和私人权利关系的互动问题。在公益诉讼的启动上,人民检察院应以检察谦抑性原则为基本要求和追求,避免权力行使突破边界,并与民间代表力量充分协调,呵护民间自治力量的发展。在检察权和行政权关系问题上,应当厘清两类公权力的核心差异,合理划分二者的作用范围和边界,避免权力发生混淆和重叠。在检察权和私人权益的关系中,应当秉承公权行使保障私人权益
摘 要: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在思维要素、思维面向和思维样态的结构维度上的独特性,逐步成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范畴和原创性法学概念在实践进程中对法治思维的积极运用。思维要素是探究所涉思维结构命题的逻辑起点,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要素是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法治文明形态中,运用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展开表达、界分的现实结果,从而分别指向其思维表达要素与
摘 要:无论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2022年的修订草案,均未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问题,从而使得“互联网条款”呈现简单罗列司法判例的现象。我国人民法院将一般条款的保护客体明确为商业道德,并创设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该原则的理论来源是法益说,只能解释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学界尚未能从二分法的角度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方案。对于其他不正
摘 要:金融监管职能配置是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在新金融监管体制条件下,金融监管职能配置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存在职能配置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加强、职能配置内容应进一步明确、职能配置协调合作效果有待增强等问题,需要进行制度优化。基于系统观念分析框架,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金融监管模式为监管职能配置的基本逻辑,明确监管职能配置遵循的合法性、能力性、协作
摘 要: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侵害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监护人为恢复监护关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括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等其他财产损失。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只有使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时,父母以及
摘 要:《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场合中“依法及时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违反该职责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民法典》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应回到一般法,即在《人民警察法》中予以确定。其中,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可经由《人民警察法》第50条引致到《国家赔偿法》中进行认定。当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导致真正侵权人难以确定时,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
摘 要: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使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产生了挑战,主要包括:生成式AI虽然解决了让语言模型使用超大体量无人工标注数据进行预训练的难题,但其采用的技术路线也使大语言模型成为完全的“技术黑箱”,进而使开发者难以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同意规则;无论是依据“目的限定原则”还是“场景理论”,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都使其难以满足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定要求;生
摘 要: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对大量个人数据的处理。只有妥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目的限制原则和有关个人知情权、决定权的规则,才能有效保障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目的限制原则包括“两肢”,一是处理目的自身的限制,二是处理目的对处理方式的限制。目的限制原则与人工智能发展之间有紧张关系,面临适用困境。该原则丧失实效,既会造成最小必要原则等多项原则难以适用,又不利于个人知情权、决定权的行使,还易致使个人数据
摘 要: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须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视域展开,同时,还要厘清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与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与赔偿诉权等核心概念。既有理论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实体权利基础,然而,不论是公权说、私权说,还是二阶结构说、三层结构说,都不周延。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二元构造,即赔偿请求权区别于赔偿诉权,赔偿请求权中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
摘 要:《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的合同履行中的绿色义务,引起了巨大理论争议,也带来了司法实践难题。将该条款解释为倡导性条款,还是解释为有约束力的法定义务条款,其意义完全不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民法绿色原则和立法体系进行分析,应当明确该条款的法定义务属性,通过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实现对当事人行为的环保约束。具体来说,合同履行的绿色义务具有附随义务属性,违反该义务可能导致损害赔偿、强制履
摘 要:仅以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认定注意义务的做法不能切合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阶段与方案选择。厘清容许风险与注意义务的关系是合理构建自动驾驶场景中的注意义务的前提。容许风险不是注意义务的“后端限制事由”,而是对法益风险的合理分配;主体间风险分配形成的风险管理范围型塑了注意义务的框架。自动驾驶场景中的风险分配应秉持社会分担原则、公平分配原则与有效分配原则,从横向的主体间维度与纵向的时间维度来界定
摘 要:以传统的法律规范来规制算法,尤其以概念来限定算法存在一个根本性问题:规范与算法之间缺乏直接的对应性与流畅的沟通性。因为规范规定的是人类行为,而算法是一种机器决策,规范作为基于人类语言的文字表达,难以限定另一种基于机器语言的数字化表达。因此,算法规制的进深展开会遭遇文字之于数字的匹配与沟通难题的不断强化,这使得算法规制在算法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横向维度上及现象层与隐藏层的纵向层级上呈现出不同效
摘 要: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背后是三点预设:家庭关系与合同模式存在错位;协议财产属性的弱伦理性与人身属性的强伦理性相互对立;法律强制与情感关系不相匹配。三点预设使得效力之争徘徊于个人本位—家庭本位两造之间而久无定论。“关系法理”以关系契约理论实现了婚姻与合同关系的沟通,为忠诚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提供依据。对关系结构的强调,使得人身与财产关系背后共同的伦理属性得以揭示。“关系性解纷”关注关系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