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是《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优先方法之一。在环境争端中,仲裁与诉讼具有“非输即赢”的特点,加之环境问题长期被视为次要议题,导致法律方法长期不受青睐。这一局面为国际调解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环境争端提供了有利空间。考虑到环境争端相较于其他国际争端,具有背景复杂、解决条款冲突、救济困难等突出特征,国际调解院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环境争端调解程序,针对上述特征分别作出制度性回应,统筹考虑调解员的多样化背景、争端的全局化解决以及和解协议的真正落实。依据《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30条“调解原则”,该研究识别出环境争端专项程序应确立自愿、善意、高效3项核心原则,并借助条约解释的方法,探究其具体内涵与落实路径。其中,自愿原则应以信任为基础,通过制定公正、独立、经济的专项程序,落实《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4条,促进当事方自愿提交环境争端;善意原则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发展中国家的实情为出发点,切实保全广大全球南方国家环境争端所涉及的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高效原则应以促进争端尽快解决为目标,避免调解过程中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使当事方尽早启动环境修复,同时避免以牺牲公平为代价追求高效。在具体规则层面,通过横向对比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既有实践、纵向梳理既有调解案例的成功经验,提出针对国际调解院环境争端专项程序的3项重点关注:第一,借鉴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践,审慎设置“环境争端专门调解庭”;第二,参考常设仲裁法院的相关规则,制定“环境争端调解专项任择规则”,对调解员的多样化背景与和解协议的真正落实作出制度性安排;第三,以“帝汶海调解案”的成功实践为参照,确立“信任建立机制”,以促成争端的全局化解决。
摘要 国际调解院是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也是落实《联合国宪章》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重要机制。随着全球环境问题跨境性、长期性、不确定性与规则碎片化特征日益凸显,既有国际环境治理体系在持续协调、程序公平和非对抗性争端处理方面逐渐显现出制度局限。研究国际调解院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及中国参与路径,对于完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缓解环境规则适用摩擦、提升中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采用规范分析、制度功能分析与体系解释方法,以国际调解院为研究对象,在梳理国际环境治理体系及其运行困境的基础上,考察国际调解院的制度基础、功能边界及其对既有机制的补充意义。研究发现:①国际调解院并非替代既有国际司法机制,而是对全球环境治理中执行与协调环节的重要补充。②国际调解院以低对抗性程序和配套制度设计,改善国家在能力差距背景下进入协商的程序条件。③通过嵌入既有国际法规范结构,国际调解院在不重构实体规则的前提下可缓解环境规则碎片化带来的适用摩擦。④国际调解院可通过非终局、可重复的协商程序,为长期演化的环境风险提供柔性协调空间。该研究建议,中国应在积极参与国际调解院建设的基础上,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国际调解院规则体系,明确环境调解的阶段任务与推进路径,推动环境议题在国际调解院中的常态化处理,并通过提升程序可信度、拓展涉环境商事与投资争端等案件来源,逐步积累可复制的调解实践经验,从而在现有国际法框架内提升中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影响力。
钟佳, 史晓斌. 国际调解院范式创新与功能价值: 以环境争端解决为视角 [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6, 36(7): 21-30. [Zhong Jia, Shi Xiaobin. Paradigm innovation and functional value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ediation: from the p
摘要 国际调解院的成立为各方和平高效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新平台。在国际环境争端多元解决机制中,国际调解院有潜力成为继环境诉讼之外的一股新兴力量,因此研究国际调解院在解决环境争端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现实挑战以及发展路径,已成为当前国际法治领域的重要课题。该研究采用规范分析与比较研究等方法,以国际调解院和解协议的执行为研究对象,通过考察国际环境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不足,探讨了国际调解院在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制度优势及其可能面临的执行困境,并从国内法视角分析了国际调解与涉外诉讼制度的协同路径。研究发现,新成立的国际调解院尽管具备高效实质化解环境争端的制度优势,但在环境争端解决程序中将面临和解协议履行监督缺位,法律属性规范缺失,以及与现有执行机制不适配等现实困境。在涉外环境争端多元解决机制中,中国司法机关应强化国际调解与涉外诉讼的制度衔接,与国际调解院一道主动拓展和解协议的法律属性,积极探索适配国际调解院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为实现国际调解与涉外诉讼制度的常态化协同,中国法院可以考虑在涉外民事诉讼的诉前程序中引入国际调解选项;在资源环境类涉外行政争端解决中扩大调解的适用范围;制定适配国际调解院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特别程序。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所设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总体上比照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的规定,而《海洋法公约》下的相应程序在解释和适用中存在偏离“国家同意原则”的倾向,并导致部分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不断扩张其管辖权。尽管各国代表团在《BBNJ协定》第60条的缔约过程中,对该协定下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作了进一步限制,但滥用包括《海洋法公约》附件7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风险仍然存在。在此背景下,如何规避《BBNJ协定》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的不足,已成为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2025年10月20日,依据《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设立的国际调解院正式揭牌,标志着国际调解院这一全新的国际组织宣告成立。作为全球首个专门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法律组织,国际调解院强调争端解决中的意思自治和方式自由选择,其制度设计弥补了《海洋法公约》和《BBNJ协定》在争端解决程序供给上的不足,能够助力《BBNJ协定》未来的争端解决从对抗转向协作化解。该研究梳理了《BBNJ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不足,并深入分析国际调解院在助力化解《BBNJ协定》下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潜力。研究指出,随着中国正式批准《BBNJ协定》并推动协定落地生效,国际调解院将在相关协定解释与适用争端的和平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中国可在此进程中发挥引领作用。在国际调解院发展方面,中国应多措并举以吸引更多成员加入、坚持以制度创新提升其国际认可度,并加强与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合作;在《BBNJ协定》后续规则制定方面,中国应在《BBNJ协定》筹备委员会和缔约方大会期间宣传推广国际调解院,推动缔约方大会将调解机制纳入议事规则,同时从国家层面强化对《BBNJ协定》以及国际调解院的理解与重视。
摘要 2016年以后,在国际重要学术期刊的推动下,气候金融已从金融学界边缘议题上升为前沿课题,相关研究文献呈爆发式增长。为了解析气候金融的核心内涵、气候金融的理论架构、气候风险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气候金融政策的效果等,该研究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发展脉络和重要议题。首先,在回顾气候金融内涵演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明确界定,澄清了气候金融与碳金融、转型金融、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之间的关系,展示了国内外气候金融研究的总体概况。其次,阐述了气候金融理论体系构建的重要进展和突破,包括理论模型如何刻画气候风险特征、碳定价与金融工具的融合、气候风险定价及气候风险传导机制。再次,梳理了实证研究关于气候风险冲击银行与信贷市场、权益市场、债券市场、房地产市场、保险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及宏观金融稳定的主要结论和争议。进而,介绍了现有研究对气候金融政策实践效果的评估。最后,评述了现有文献在理论、实证和政策研究上存在的局限和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未来研究应关注的重点方向。该研究力图在气候金融学科边界尚未定型阶段,系统展示既有研究成果,分析理论、实证和政策研究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为气候金融学科发展和政策设计提供可参考的认知视角和知识图谱,同时为中国统筹推进“双碳”目标和防范化解气候金融风险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摘要 近年来,全球气候灾害频发,气候物理风险成为威胁宏观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揭示不同经济体的金融体系稳定性对气候变化冲击的敏感性和适应性差异,该研究基于新结构经济学理论框架,采用2005—2023年全球68个经济体的面板数据,使用固定效应模型系统考察了气候物理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以及这一影响在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产业与金融结构的经济体中的异质性。研究结果表明:①气候物理风险显著降低经济体的金融稳定水平,气候物理风险指数每提高1个标准差,金融稳定指数就会降低0.08个标准差,且这一效应经过增加控制变量、替换核心变量、内生性处理以及剔除异常事件影响等稳健性检验后保持不变。细分不同类型气候物理风险,极端高温、极端干旱以及极端降水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显著为负,极端低温影响不显著。②机制检验发现,气候物理风险通过降低资本资产价值,传导至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资产负债表,导致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债务风险提高,最终影响经济体的金融稳定水平。③异质性分析表明,不同经济体金融稳定水平受气候物理风险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相对而言,气候物理风险对处于低收入水平、生产力偏低、产业结构以制造业为主和金融结构以资本市场为主的经济体的金融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大。建议推动金融结构适配由经济体要素禀赋结构决定的比较优势产业的发展、健全气候风险宏观审慎与财政防控机制和创新全球气候投融资合作模式,精准防范气候物理风险冲击,筑牢金融稳定根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摘要 在国际能源价格高频波动与“双碳”目标加速推进背景下,能源价格冲击对中国资本市场影响是否存在结构性变化?气候风险是否改变动态响应路径?该研究选取2009—2024年国际石油、天然气与煤炭3类能源价格的日度数据,采用局部投影方法,探讨能源价格冲击对中国股票市场整体及分行业的动态响应,并分析气候风险的调节效应。研究发现:①不同能源价格冲击对中国股票市场呈现出不同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国际石油价格对中国股票市场影响以短期为主,主要集中在价格冲击后的10日内,未呈现长期效应;而国际煤炭价格冲击对中国股市产生持续约6个月的正向影响;天然气价格的影响相对微弱。②行业异质性明显。国际石油价格冲击对能源、工业、公用事业、金融等板块有着短期正向影响;长期效应则随行业特征呈现显著差异。③气候风险调节效应具有明显阶段性特征,并在气候风险类型与能源品种之间呈现出异质性,表明气候风险已成为影响能源与股市关系的重要因素。重大气候政策变更,作为一种转型风险,会显著改变国际能源价格冲击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不同政策方向与信息权威性在影响幅度和持续时间上均表现出显著差异。基于此,提出政策建议如下:政策层面应进一步完善国际能源价格的监测与常态化预警机制,强化对气候风险与转型政策的市场影响和风险评估,提升重大气候政策的前瞻指引和信息披露质量,以降低能源价格与气候风险叠加对股票市场造成的冲击效果。
摘要 近年来,投融资期限错配不仅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也成为企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根源。如何缓解投融资期限错配问题,关乎企业长期战略布局和持续发展能力。在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日益迫切的背景下,企业的气候转型风险管理行为正深刻影响其投融资期限结构。该研究以2016—2024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利用基于Python语言的爬虫技术和文本分析技术,构建衡量企业气候转型风险管理水平的指标,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实证探究了气候转型风险管理对企业投融资期限结构的影响及其机制。研究发现:①企业积极进行气候转型风险管理会缓解投融资期限错配现象;②信贷结构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是气候转型风险管理中缓解企业投融资期限错配的有效渠道,气候转型风险管理通过影响企业信贷可得性和长期机构投资者持股,进而影响企业投融资期限错配;③气候转型风险管理对企业投融资期限错配的影响因环境规制、企业特性与环境敏感性不同而存在异质性,气候转型风险管理对企业投融资期限错配的影响在所在区域环境规制较为严格、资本密集度较高以及环境敏感性较强的企业中更为显著。该研究揭示了企业的气候转型风险管理与“债务期限结构之谜”之间的关联,对于推动企业优化投融资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风险抵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可为企业适应低碳转型大势、推动企业高质量绿色转型与促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启示。
吕勇斌, 郭懿晨, 边俊杰. 洪水灾害与银行信用风险: 基于企业与家庭渠道的实证检验[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6, 36(7): 111-125. [Lyu Yongbin, Guo Yichen, Bian Junjie. Flood disasters and bank credit risk: evidence from firm and household channel
摘要 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推进的现实背景下,企业污染减排已从末端治理转向全过程协同管控。供应链作为连接生产、流通与消费的关键载体,其数字化与智能化转型被视为污染减排的重要抓手。然而,对于智慧供应链是否具有污染减排效应、通过何种机制实现减排等核心问题仍缺乏系统分析。该研究将中国2018年启动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选取2013—2023年A股上市公司面板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系统考察智慧供应链对企业污染排放的影响、作用机制及异质性特征。研究发现,智慧供应链建设显著降低了企业污染排放水平,在经过平行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排除同期政策干扰等多重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依然成立。机制分析表明,智慧供应链建设能有效提升企业的绿色科技研发效率与绿色成果转化效率,显著改善以库存周转天数衡量的供应链整体效率,并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从而实现创新赋能、效率提升与信息透明三重路径的协同作用,有效降低企业污染排放。异质性分析表明,智慧供应链的减排效应在存续时间较长的企业、中小规模企业中更为显著,但在不同行业属性、环境规制强度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下的表现较为一致,表明智慧供应链在推动企业减排方面具有较广泛的适用性。该研究从企业污染排放这一直接环境结果变量出发,识别了智慧供应链建设的绿色治理效应,拓展了智慧供应链环境绩效的研究视角,也为中国深化智慧供应链建设、增强企业绿色转型动力和提升环境治理绩效提供了经验依据。
张若威,孙慧,陀才进,等.变革能力视角下战略性新兴产业动态的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基于企业注册大数据的证据[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6,36(7):138-151.[Zhang Ruowei,Sun Hui,Tuo Caijin,et al.Synergistic effects of pollution reduction and carbon control in strategic
摘要 新能源示范城市政策是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举措,而企业ESG(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是城市能源结构转型的微观信号基石。该研究基于2009—2022年中国A股上市企业数据,以新能源示范城市政策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模型系统评估该政策对企业整体ESG表现以及环境、社会与治理3个细分维度的具体影响,同时从产权属性、企业污染类型与地理区域3个角度深入探究其异质性效应,并进一步检验了政策发挥作用的关键机制。研究结果显示:①新能源示范城市政策对企业ESG表现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具体来看,该政策在环境保护和公司治理两个维度上表现出尤为明显的推进效应,反映出其在引导企业绿色转型和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②从异质性分析来看,政策效果存在结构性差异。在产权性质方面,国有企业因与政府联系更为紧密、资源获取能力更强,其ESG表现受到政策的提升效应更为突出。在污染程度方面,高污染企业作为政策重点调控对象,面临更强的环保压力,因而对政策的响应更为积极。在地理分布方面,西部地区政策激励效应显著低于其他区域,东北地区由于能源结构转型需求更为迫切,政策对企业ESG表现的促进效果也更为明显。③机制分析表明,环境信息披露、媒体监督和企业创新能力是调节新能源示范城市政策-企业ESG表现关系的权变因素,而缓解融资约束则是其中关键的中介路径。该研究为优化新能源示范城市政策设计、推动企业高质量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与实证依据,对实现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协调共生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
摘要 在农民合作社异化和泛化背景下,精准识别并评判其组织支持对农户绿色生产的影响及组织模式异质性,对于农业绿色发展变大水漫灌为精准培育、变低效输血为高效扶持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基于拓展的组织支持理论和囚徒困境博弈模型,基于农产品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与生产自主性等要素对完全市场交易、部分横向合作、完全横向合作3类合作社组织模式联结机制进行纵向对比分析,利用四川省103家合作社940名成员的调研数据,运用Oprobit模型对合作社制度、工具和情感三维组织支持对成员绿色生产技术采纳的影响及模式异质性进行实证检验,并通过IV-Oprobit模型进行内生性处理。研究发现:①合作社三维组织支持对成员绿色生产技术采纳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其中,工具支持的边际效应最强;②合作社三维组织支持与成员绿色生产技术采纳水平具有明显的组织模式异质性,完全横向合作模式下的合作社具有更强的制度支持,其成员采纳绿色生产技术的比例最高;③组织支持对成员绿色生产技术采纳的影响存在组织模式异质性。完全、部分横向合作型合作社对成员绿色生产技术采纳的影响相对较大。完全横向合作模式中合作社的情感支持没有发挥明显作用,而在完全市场交易模式中,情感支持的正向影响强于制度支持。据此,提出如下建议:健全合作社绿色发展制度,鼓励农业产业组织绿色生产集体行动;强化合作社组织模式精准识别和分类施策,根据横向联结模式差异化引导其发挥组织支持功能;引导合作社内建立严密的横向合作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作社联农带农利农有效机制,打造利益联结共同体。关键词 农民合作社;组织支持;组织模式异质性;采纳绿色生产技术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救济是近年来中国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有效破解了长期以来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缺少实体规范依据的制度困境。2026年3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为构建科学化、体系化、规范化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提供了历史契机,同时也抛出了如何统筹《生态环境法典》与其他部门法,特别是民法之间衔接适用关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民法典》提供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形式的私法表达,《生态环境法典》则提供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救济主体配置和制度衔接的整体框架。在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救济已然成为制度和实践现实的背景下,该研究以私法救济的枢纽概念——“请求权基础”为主线,立足现行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样态,系统剖析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在规范解读和法律适用层面存在的问题与困境,检验中国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救济体系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在此基础上,该研究基于“自然资源损害”与“(狭义)生态环境损害”、“实体请求权”与“程序请求权”、“私法请求权”与“公法请求权”的类型化构造,完成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救济体系的重构,清晰界定不同主体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的适用范围、请求权基础与请求权类型,以期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的解释论研究和法律适用提供基础框架。
摘要 实现城市能源转型已成为中国推动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的关键引擎,而数字技术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要抓手,已成为推动城市能源转型进程的核心驱动力。探究数字技术的城市能源转型效应,对制定科学的能源转型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该研究基于2006—2023年中国27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面板数据,运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空间杜宾模型和中介效应模型,深入探究数字技术对城市能源转型的影响效应、空间溢出效应与作用机制。实证结果表明:①数字技术能够显著推动城市能源转型,在进行内生性处理和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依然成立。②空间溢出和协同效应分析说明,数字技术对城市能源转型的影响既存在正向的空间溢出效应,也存在城市间的协同作用。③在异质性方面,数字技术对城市能源转型的影响在2016年前更显著,东部地区强于中、西部地区,非资源型城市比资源型城市更加明显。④机制检验结果表明:数字技术通过加强数字产业集聚、激发城市创新活力进而助推城市能源转型。⑤进一步地,产业结构高级化与能源效率在数字技术对城市能源转型影响中均呈现单一门槛特征,门槛值分别为0.801和0.296,在跨越门槛值后,数字技术对城市能源转型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该研究通过分析数字技术对城市能源转型的影响效应,旨在为城市推进绿色低碳变革、形成差异化能源转型策略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与决策参考。
摘要 价格机制是引导“电-碳-证”市场减排资源配置和协同运作的关键信号,然而既有文献多从理论层面探究市场互动关系,缺乏对市场间价格传导及其互动机制的系统检验。该研究以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中国工业电价、碳价与无补贴绿证价格的周度数据为样本,综合运用VAR(Vector Autoregression)和BEKK-GARCH(BEKK-Generalized Autoregressive Conditional Heteroskedasticity)模型实证检验了“电-碳-证”市场间价格传导的动态关系及溢出效应,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影响价格联动的多维因素。结果发现:①不同于理论分析,在“碳-证”市场规模差距较大和较为严格的电价管控下,碳价格与绿证价格之间没有显著的短期传导互动,电力部门对碳价上涨的需求反应也有限,碳成本难以稳定地向下游传导。②多尺度溢出结果显示,短期内收益溢出仅存在于碳市场和电力市场之间,中长期范围内“电-碳-证”市场间均具有双向收益溢出。绿证市场在多个时间尺度上为主要的风险接收者,碳市场则为主要的风险输出者。这表明碳交易和绿证交易政策并行实施长期来看是可行的,但必须加强对市场的风险管理,以保障其稳定与可持续发展。③3个市场间的价格传导不仅受市场本身规模大小、成熟程度、主体行为等因素的影响,还可能受到政策推动以及技术进步、国际形势、宏观调控等环境因素的共同影响。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行业资源配置和低碳转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系统布局。基于以上结论,提出逐步放开电价管制、强化多类政策协同、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等,推动“电-碳-证”市场联动更好地发挥协同减排效应。
摘要 以水资源刚性约束推动产业结构向节水转型,从源头上遏制经济活动对水资源的过度消耗,是中国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高耗水企业的有序退出,作为落实“以水定产”原则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城市产业结构节水转型的关键环节。该研究从高耗水企业退出视角出发,以2010—2022年中国28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为研究对象,借助《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实施的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模型考察“水十条”政策对产业结构节水转型的影响及其机制。研究发现:①“水十条”政策显著提高了高耗水企业的退出比例,有效推动了城市产业结构向节水转型。②机制检验表明,“水十条”政策的政府环保执法效应、企业创新倒逼效应和公众环境关注效应,分别通过加强地方环保行政处罚、构筑以绿色专利产出为特征的技术合规壁垒、提升移动端环境搜索指数,协同推动高耗水企业退出,进而实现城市产业结构节水转型。③异质性分析表明,在水资源短缺地区、经济增长压力较小地区、环保支出水平较高地区,以及劳动密集型行业和竞争性行业中,“水十条”政策的产业结构节水转型效应更为显著。基于上述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①坚持“节水优先”原则,推动产能有序出清与要素高效再配置,巩固产业结构节水转型成果;②构建政府、企业与公众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强化环保执法威慑、绿色技术筛选与网络监督的联动机制,加速市场优胜劣汰;③实施针对不同资源禀赋、政府行为与行业特征的差异化调控策略,提升政策的精准性与适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