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制 |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失权制度的法律效果
经济·法制 |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失权制度的法律效果
摘 要: 股东失权制度作为新《公司法》所创设的一项制度, 旨在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体现着资本维持功能与惩戒功能。然而, 审视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该条款存在失权股东惩罚性不足、其他股东有限责任打破的潜在风险。此外, 亦难以解释失权股东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股东未履行按比例补足的责任。本文基于此, 首先, 围绕股东失权制度的资本维持功能与惩戒功能, 试图探讨失权股东和其他股东的责任承担。其次, 在失权股东责任上, 明确其构成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聚合。最后, 在其他股东责任上, 区分公司经营状况, 适用股东失权制度。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 不支持二次适用股东失权制度, 当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时, 基于设立中公司的合伙说理论, 构建股东间的追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