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可以析分为关于人权的“人的生存”“人的幸福”和“人的繁荣”三种类型,从中相应地提取三种人权法理:道德法理、规范法理和事实法理。作为道德法理的“人的生存”,由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交往属性所构成,涵盖个体、共同体及多元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平等商谈为前提的交往理性范式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作为规范法理的“人的幸福”,由目的规范、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构成
摘 要:法理学和政治哲学都讨论自然人的税负分配正义问题。生存权理论强调保障经济劣势群体的适当生存水准,划定“课税禁区”。财产权保护原则常被作为经济优势群体多纳税的抗辩理由,加重部分群体税收负担的行为更是被批评为“惩罚”。结合分配正义理论,经济劣势群体和经济优势群体负担不同税负的道德理由分别是经济平等与经济应得。经济平等强调,在财富分配和税负分配中,经济劣势群体始终具有道德优先性,且劣势标准可根据社
摘 要:“双重标准”,即以主观甚至政治化立场衡量、评判、执行法律标准及规范,是美国外交领域被特别关注和批判研究的重要议题。从殖民主义与霸权主义的历史连续性角度思考,美国人权外交中的“双重标准”问题同冷战时期的人权政策起伏更迭具有密切联系。在大国竞争的冷战环境中,卡特政府尽可能地追求一种一以贯之、反对区别对待的人权立场,倡导人权主体、代际、发展方式的多元化,但仍不免于受冷战政治与意识形态的现实影响。
摘 要:人权并不是东盟早期的工作重点,直到1993年才被东盟纳入官方话语。东盟对人权的总体态度经历了战略性忽视、争辩与抵制及接纳与内化三个阶段,受到东盟国家国情、地区局势变化、人权全球化、智库机构呼吁倡导的多方影响。基于现实情况和本土实践,东盟确定了以“尊重普遍性,强调特殊性”“主权高于人权”“去政治化”“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生存权发展权高位阶性”等观念为核心的人权立场和话语,造就了东南亚自主的地
摘 要:“定罪污点”是指有罪判决对罪犯产生的额外负担与“污名化”效应,这一“污点”往往借助犯罪记录的方式得以呈现。德国《联邦中央登记册法》确立的犯罪记录制度,被认为有利于司法机关评估罪犯的风险、公共行政部门维护国家声誉、私营企业规避经营风险等。但是,“定罪污点”在刑事司法中直接影响了法官的刑罚裁量,严重阻碍了犯罪人的就业基本权利。从犯罪学视角来看,这种额外负担与污名化不利于有前科者的再社会化。对此
摘 要: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活动之一,其新发布的Business Ready(B-READY)项目(2023年)虽然较Doing Business(DB)项目进行了较大调整,但基本理念和总体方法未发生显著变化。在劳工指标上,其价值取向停留在以促进企业发展为第一要义,对劳动权保护仍不够重视,这也导致了在劳工指标上呈现出非理性、片面性、不完整性。针对这些问题,B-READY项目应
摘 要:智慧健康养老模式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老年人隐私信息保护也面临新挑战。该模式下的持续监控、养老服务机构的保密疏漏,以及老年人自主权的削弱,共同构成了老年人隐私风险的核心问题。尽管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了老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但实践中仍存在不足。大数据时代的老年人隐私信息保护具有特殊性,体现在权利类型的多样性、信息自决权的相对性、保护需求的双重性,以及保护规则的矛盾性等方面。
摘 要:信息无障碍权是指公民享有无障碍地知悉、获取和利用信息的权利。它关系到每个人在数智化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其权利地位可以从合理性、合法性和现实性三个方面予以证成。然而,社会的认知偏见、义务主体分工模糊及现有制度的供给不足威胁着信息无障碍权的实现。因此,在观念层面,应以普遍模式作为认知视角进行观念纠偏,关注全体社会成员的信息无障碍需求;在主体层面,应将国家和互联网企业同时作为保障信息无障碍权实现的
On the Human Rights Jurisprudence of “Free and Well-rounded Development of People” LIU Zhiqiang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Guangzhou University) HE Chen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Guangzhou Un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