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指导、引领检察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本专题聚焦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领域、主要类型及关键环节,直指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久侦不结案的违法行为、毒品案件犯意引诱的审查难点等问题,突破监督线索发现的固有模式,探索存疑不起诉决定后财产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解除,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协同监督体系,为完善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提供实践参考。 摘 要:检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开设赌场罪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应准确把握开设赌场案件的组织化、隐秘化、临时化等特征,通过交叉印证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等重点监督线索,并综合运用审查逮捕权与调查核实权,以点带面开展深层次监督。同时,应准确区分侦查行为的违法程度,分层分类运用监督手段,以全面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关键词:开设赌场 侦查活动监督 证据审查 调查核实 侦监协作实质
摘 要: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具有结束刑事诉讼程序的终局性法律效力,对原诉讼程序中涉案财物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依法解除是新时代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等为由不予解除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关键词: 存疑不起诉 查封 扣押 冻结 检察监督权 一、基本案情及
摘 要:隐匿身份侦查是侦查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但若运用不当,容易异化为犯意引诱。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的监督实践,为破解犯意引诱监督面临的发现难、调查难、认定难、处理难提供了实践样本。剖析该案监督过程,系统阐释犯意引诱的审查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并创造性地提出以发破案经过实质性审查为起点、以隐匿身份侦查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检警监督衔接为支撑的监督路径,为准确认定、有效监督犯意引诱型违法侦查活动,实现打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把履行侦查监督职责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当发现群众控告“醉驾”案件血检结果明显异常时,主动对侦查机关受案、立案情况开展同步监督,自行调查核实,最终查明侦查人员存在更换抽检血样情况。推进检察一体履职,上下联动,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对醉驾嫌疑人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立案。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并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
摘 要:对于网络传播他人私密视频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罪、强制侮辱罪和侮辱罪等不同认定。从侵害法益、行为人主观目的、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想象竞合等方面考虑,该行为不宜评价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从侵害法益、行为人动机、强制性等方面考虑,该行为不能评价为强制侮辱罪。从侵害法益、行为方式、公然性、行为人主观目的、情节严重等方面考虑,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侮辱罪。侮辱罪作为亲告罪,对追诉方面存
摘 要:尽管《刑法》及涉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对运输毒品罪进行明文规定,但较为原则、简单,司法实务中对该罪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运输毒品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使毒品流通扩散,对“运输”的理解应突出流通目的。运输毒品罪不仅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还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健康,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立评价意义。适用中以有否独立行为及其与关联行为的关系来认定罪名,以是否案涉同宗毒品决定是否累计数
摘 要:自首制度的本质在于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追诉,以促进案件侦破,节约司法资源。现场待捕型自首的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能逃而未逃”并“自愿原地等待”,最终如实供述罪行。认定需同时满足“明知”“能逃未逃”“自愿等待”和“如实供述”四个要件,且“现场”范围不限于作案地点,可包括合理关联场所。 关键词:现场待捕 自首 自动投案 能逃未逃 自首作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重要
摘 要:司法实务中,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相关司法解释及案例对该类型立功的认定呈现出限缩趋势,且多要求协助行为能实质推动侦查进程。应以“协助抓捕型”立功的实质判断为轴心,构建分层次审查路径:从立功制度的独立价值出发,审查行为人是否做得比坦白更多;从协助行为的实质效果出发,审查线索是否具备关键价值、协助行为与抓捕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协助行为是否实际促成抓捕;从主客观相统一角度处
摘 要:办理网络删帖型敲诈勒索行为,应当围绕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行为界定、有无提供对价服务等,精准界定舆论监督与违法犯罪的罪与非罪问题,严格区分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的此罪与彼罪问题。行为人通过自媒体账号发布企业负面信息,以“删贴”手段索取财物进行敲诈勒索,造成企业声誉受损、经营风险激增,严重破坏网络生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好网络删帖型敲诈勒索犯罪的防治,应着眼于强化行业治理和自媒
摘 要:2016年修订的《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删除纤维制品下脚料作为限用原料的禁止性条款,导致行刑双向衔接问题凸显。且当前纤维制品监管领域存在证据标准冲突、法律适用分歧、信息共享壁垒等核心困境。检察机关应通过构建统一证据标准、弥合法律适用分歧、健全双向衔接程序、强化信息共享与联合调查机制、创新监督手段等路径,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提升监督效能。 关键词:纤维制品下脚料 行政监管 行刑双向衔接
摘 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数人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违法主体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程序衔接难题逐渐显现。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充分践行“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运用因果关系理论确认违法主体,根据不同环节行为模式准确判断共同侵权法律关系,对接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及财政部门,确保全部违法行为人依法到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数到位,充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摘 要:在处理涉火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安全生产矛盾冲突时,检察公益诉讼具有独特的价值。面对办案中存在的被监管主体确定难、调查取证难、整改评估结案难等困境,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考量法定性、效率性、目的性,精准确定被监督主体。运用先易后难、分层突破、智慧借助等策略破解调查取证难题。通过引导借鉴、探索创新、公开听证解决整改评估结案问题。通过上述思路破解涉火药非遗检察公益诉讼审查难点,为此类案件办理提供
摘 要:在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格主体认定问题,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准确界定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边界,避免将行政法上的连带清偿责任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实际施工人作为劳动关系的直接相对方,应当认定为该罪的适格主体;中间转包方虽在行政法上负有清偿责任,但因缺乏直接的劳动关系基础,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
摘 要:针对“过度维权”行为,存在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及不构成犯罪的争议。对于行为的定性,应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等主观目的,判断举报、投诉为主的维权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结构,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迫行为。其他索赔情节,包括索赔次数、索赔数额以及索赔对象的范围,亦有可能对行为性质产生实质影响。对虽未构成犯罪,但明显存在“过度维权”的行为,应从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避免过度维权行为对正
摘 要:在针对影视、游戏等内容产品开展知识产权域外法保护中,日本坚持效率原则,形成行业组织或大企业的维权主体,分别实施刑事控告、行政举报、直接交涉、民事诉讼,强化国际协作并延伸打击侵权关联行为。从日本经验看:我国软件类产品域外法保护的必要性日益凸显;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构建维权合力;以效率为导向划定法保护的合理范围,适用诉讼、非诉讼两分法,延伸打击侵权关联行为;强化国际协作并防范自身出海法律风险。
摘 要:罗杰克案作为美国刑事司法史上辩诉交易制度应用的经典案例,不仅生动展现了辩诉交易的实际操作过程,还深刻揭示了该制度在解决刑事案件中的独特价值与局限性,更从多方面完善了辩诉交易制度,使其适用范围遍布多个国家。辩诉交易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和优势。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隐匿真相、罚不当罪等困境,需要我们在借鉴过程中予以关注和警惕。相比之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